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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本案情形涉及到违约条款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案例二:

  2009年8月,经过长期的精挑细选,老王终于签订了合同,打算购买一套公寓作为老两口养老使用。但是这套公寓的原房主还有贷款没有还清,产权证也没有办下来,必须先还清贷款并拿到产权证以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老王特意在合同里对自己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用途进行了明确约定,包括约定对方应该在收到首付款50万元后5天之内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且约定如果对方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应当双倍返还老王已支付的款项。

  首付款付出去以后,老王就一直盼着过户。但等了将近一年时间,对方才告知拿到了产权证,准备办理过户。

  在这段期间里,房价行情已经有了一定的回调。老王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对方在收到首付款后并没有在5天之内用于还贷,反而是在两个月以后才还了贷款,自己的首付款很可能被对方挪作他用了。

  感觉自己受了欺骗,老王将对方告到法院,认为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款项100万元。而对方则认为没有按时偿还贷款对于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并没有影响,不同意老王的意见。

  法官解析:

  本案情形涉及到违约条款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老王为了保障房屋能够尽早过户而在合同中约定相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首付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而对方也确实没有按期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老王要求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10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违约责任分为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两种,前者指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后者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老王起诉依据的就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因双方合同中没有单独就对方迟延还贷约定违约责任,只是统一约定了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的,应当双倍返还已付款项,所以关键应当考虑对方迟延还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

  从用词看,实质性违背应当理解为根本性的违反了合同,从相应的违约后果看,双倍返还已付款项是一项较重的责任,所以应当认为只有在对方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条款。因此,对方虽然存在迟延还贷的情况,但尽快还贷的目的仍在于过户,由于产权证最终办理的时间较晚,对方迟延还贷的情形实际并未对过户时间造成影响,因此尚不足以认定其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背,因此老王不能依据该条款要求对方返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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