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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房开始拆迁 赠与行为无效
事件经过

  位于九龙坡西郊路的一套平房,原系王熙女士的姑母宋某所有。2009年2月,某开发商经批准对该地区进行拆迁。3月5日,宋某将该房赠与王熙,并经大渡口区公证处公证。

  随后,王熙持公证书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该项赠与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没有为王熙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3月8日,王熙将该房屋占用并且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开发商以王熙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5月,王熙申请房管局裁决,房管局认定王熙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因此裁决对王熙不予补偿和安置。

  王熙想请问,如果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自己能有多大胜算?

  律师指南

  六和律师事务所 蒋平律师:

  宋某将其所有的私有房屋赠与王熙,该行为虽然经公证处公证,但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开发商拆迁工作进行之后,根据新《城市房屋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已经开始拆迁的危旧房,是不允许转让或赠与的。所以王熙与姑母宋某赠与行为,是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在拆迁开始前,王熙一直未在宋某的被拆除房屋内居住,也不是该房屋使用人,不应得到安置和补偿。即使王熙采取法律诉讼,也很难有所作为。

  当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由目前该房屋的屋主———宋某出面,或由于宋某委托王熙出面,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并根据重庆市旧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争取最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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