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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产房向地方购买者转让所有权
购买者往往认为军产房屋价格相对便宜而愿意购买,事实上在购买军产房的过程中,要明晰所有权与使用权方面的问题。

  军产房向地方购买者转让所有权

  据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介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也就是说,军产房向地方转让,依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规定,应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军产房买卖之前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或争议起诉到法院前经过总后勤部追认的,法院应认定为有权处分,军产房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应按无权处分认定处理。

  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是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以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对此,侯建文律师认为买卖军产房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说法的法律性质实质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如无总后勤部审批,有关买卖或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首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该条例中的房地产转让包括了所谓的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也就是说,即使以永久使用权的名义向地方转让房地产,也必须经过总后勤部的审批。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讲,除了地方国有福利分房中的房屋允许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房屋租赁权的有偿转让)外,其他房屋买卖中并没有房屋使用权买卖这个法律概念。再次,军产房的买卖合同也是合同,即依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作为军产房的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有的军产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只办理军产住房证,但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排除军产房的卖方依合同法应承担的卖方的法定义务,即转让军产房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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