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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婚房难住老两口 律师妙招兼顾三方利益
赵阿姨的丈夫是知青。十多年前,落实知青政策时,他们将长子的户口迁回上海的父母家。期间,赵先生的父母相继过世。父母生前承租的一套两房两厅工房,因相关政策的规定,只能由其大儿子作为唯一承租人继续承租。

  十多年来,大儿子结婚生子,赵先生退休回上海,正在办理户口,准备落户在该两房两厅的工房里;赵阿姨刚退休,户口也在办理中。而此时,小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没钱买房,与父母商量,让父母赞助40万元。

  40万元从何而来?赵阿姨夫妻和大儿子商量,由实际上已经享受过父母好处的大儿子赞助弟弟30万元,父母再贴10万元,让小儿子结婚。大儿子认为应该帮弟弟一把,欣然同意。可他的妻子小龚不同意。

  面对这一难题,赵阿姨一家商量:第一方案是,让大儿子搬出去租房子住,小儿子住进来把婚结了,可小龚反对,说老公的房子为什么反而自己要到外面租房去住?且租房费用还要自己贴;第二方案是把房子卖了,分三份,父母一份,两个儿子各一份,小龚更不同意,自己的房子卖掉,才拿三分之一,不行。

  最后决定,由赵阿姨出钱买下这套公房产权再以该房贷款给小儿子作买房的首付款及结婚费用;大儿子还贷,但房子的产权归大儿子所有。

  可在办理房贷时,问题又来了。因为房子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银行拒绝放贷。小龚说,让小叔子自己想办法吧。为此,家里天天吵得不可开交。

  最后,在律师调解下,大儿子与父母签订和解协议,并于一周内将该房卖掉,将售房款的一半约40万元汇入母亲的账户。一周后,赵阿姨夫妻和小儿子合买了一套新房,而大儿子也另买了一套新房。一家人的关系也在小儿子的婚礼中恢复了融洽。

  -律师观点:

  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王瞡律师认为,本案中,赵阿姨夫妻俩在买房时仍为共同居住人,且赵阿姨出钱购房理应享有相应的份额。另外,赵阿姨和产权人大儿子及大儿子妻子小龚有协议在先,大儿子夫妻应当履行协议;小龚认为该房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自己先分割一半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赵阿姨夫妻的户口即将办好,如果不是因为与有购买公房资格的人——其大儿子的协议,赵阿姨可以等到户口办好后,符合购房资格再买该公房。这样,他们夫妇就至少能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我国《物权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指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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