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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商品房数量增多,关于房产的维权事件也越来越
 近几年,随着商品房数量增多,关于房产的维权事件也越来越多。为此,今天针对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进行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维权。

  热点一:购房定金“打水漂”

  案例: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元的定金打了“水漂”,部分有购房经历者都有过这样的“心头之痛”。市民张女士今年年初看了一处商铺,当时听了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描述,当下便付了3万元定金,签了认购协议书。但是事后他通过熟人到规划部门一打听,销售人员所说的周边配套情况与事实不符,因此决定终止购买。开发商以认购协议书中条款为依据,坚决不肯退还其定金。

  专家点评: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是买房人一方不愿意签合同,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如果购房者碰到张女士这种情况,可以先不表露退房的意愿,而是继续去签合同,但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可以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比如要求将销售人员描绘的周边配套规划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写进合同。如果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导致合同签不下来,那么定金退还就有希望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这种做法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便积累足够的证据。

  热点二:虚假宣传愁煞人

  案例:王先生在西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从宣传资料上看,这套房的旁边就是游泳池,绿化非常漂亮,邵先生为此每平方米多掏了几百元。但到了交房时,王先生突然发现游泳池还是一个大坑,交房后一年多也没建起来。

  专家点评: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引起的房产纠纷现在为数不少。精美的资料再加上销售人员的巧舌如簧,不由得你不动心。等到房子快交付了,购房者才发现上了当,这时候要求退房吧, 房价已经涨了,不退房吧,总觉得心里憋得慌。从诉讼结果来看,因为虚假宣传而引起的房产纠纷,很少最后是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消费者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够,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有预防意识,要求将广告宣传内容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并明确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不愿意签,那购房者就要好好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信度,尽量选择品牌开发商。

  热点三:质量问题不胜烦

  案例:2008年,李先生东部某楼盘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装修时发现室内多处墙面有裂纹,房产公司认为商品房结构无问题,补好即可,不愿意赔偿。

  专家点评:现在商品房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比较少见了,常见的是一些漏水之类的质量通病、墙体裂缝等等,尽管不至于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却让购房者烦恼不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事先必须做鉴定。至于其他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热点四:逾期交房“没商量”

  案例:市民赵先生2007年在西部某楼盘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约定于当年1月交房,但开发商拖到当年8月才开始陆续交房。根据原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但直到现在,赵先生也没能拿到赔偿。

  专家评点:如果开发商不是因为地震、水灾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而逾期交房的话,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拒绝支付,购房者可上诉至法院。出现逾期交房情况后,购房者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这个期限可以另行约定)内仍然没有交房的话,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催告之后,如约定天数到期开发商仍未交房,那么此后一年内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一年就不能再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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