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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卖房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39万
  违约!卖房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39万

  去年11月,市民赵小姐看中了钱女士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定金合同》,约定成交价为90余万元,今年3月底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赵小姐支付了定金20万元,钱女士也交付了房屋钥匙。但钱女士并未如约办理过户手续,而是明确告之赵小姐:房子不卖了。 原来她把这套房子以120万余元又“嫁”给别人了。

  定金付了,房子钥匙拿了,房子却不是自己的!赵小姐向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卖房人钱女士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9.2万元,并赔偿损失10.8万元。

  赵小姐认为,合同性质应当按照其内容来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对价格、交付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完全可以证明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名称上所写的“定金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钱女士辩称,当时签的是“定金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车库归属等均没有明确约定。定金合同只起到担保的作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既然房屋买卖的主合同并未达成一致,那么买卖行为其实并没有成立,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定金合同不存在“损失”一说,被告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法院的承办法官主持了双方之间的和解协商。

  经多次调解,近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卖房人向买房人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39万多元。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具有交易金额大、交易时间长、交易手续多等特点。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签订内容明确完整、格式规范有效的各项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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